10.3969/j.issn.1009-0932.2022.09.009
试论我国人大法定职责履行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根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的规定,所谓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隐"债的称呼其实是2014年《预算法》修订后相对于可以发行的显性地方政府债券而言的.本文从深入挖掘政府隐性债务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入手,论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治理隐性债务中应切实承担起的重要职责使命,提出根治的思路与对策.
政府隐性债务、法定职责、地方政府、职责履行、论我国
F812.5;D922.1;D625
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中央党校重点调研课题
2022-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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