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22.05.008
关于设区市人大立法主导能力的思考与研究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和实现路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权由49个较大的市扩大至全国280多个设区的市.之后,设区的市人大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了立法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设区的市人大在立法能力、立法主导、立法质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影响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法律法规是制度的最高形态,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也是城市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系统地提出了"中国之治"的十三个制度体系,其中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新部署,用良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摆在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围绕如何提升设区的市人大立法主导能力、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作一研究与探讨.
人大立法、立法主导、设区市
D920.0;D618;F812.42
2022-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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