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20.08.012
浅析地方立法权规范运作与国家法制统一——从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谈起
一、问题的提出——各地地方性法规对婚假规定的不同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出台了"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地人大修改地方立法.截至目前,全国34个省级地方,除港澳台和西藏之外,其他30个省、直辖市都修改了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以婚假为例,各地人大的地方立法对婚假天数也作出了调整,从3天到30天不等.笔者认为,婚假天数在各地出现如此差距,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矛盾关系.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国家法律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硬性标准的范围规定,各地的地方立法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目前各地执行的3天婚假,《婚姻法》和《劳动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法律依据是1959年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另一方面在于有的地方立法没有平衡好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没有很好地理解不抵触原则.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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