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20.05.003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合宪性分析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必须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协调同步,"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1].在新的改革思路的引领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改革试点地区暂时停止适用部分法律规定,使得深化改革对法律规则灵活性的客观要求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得以缓解,为试点改革破除制度性障碍,构成了新时代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新的制度设计.考察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合宪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大问题,这主要基于:其一,处理好改革先行试点与法律普遍适用的关系正是实现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2].其二,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是宪法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规定的具体实施,关乎法律的普遍性以及法制统一原则,确保该制度的合宪性是保证宪法有效实施和发展的前提之一.其三,"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3].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我国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研究"〔1011/22919011〕的阶段性成果
2020-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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