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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9.12.006

地方人大对监察委行使监督权的 正当性及其实现

引用
自2016年底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相继于2018年3月顺利通过,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初步完成.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的设立,在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充分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并同时实现执纪和执法的贯通组合,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效提升监督效率.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各级监察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人大作为产生监察委的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在新时代新背景下,正确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根据监察委的专业性、特殊性,有针对性、创新性地对其开展监督工作,确保监察委在法治轨道上合理合法地行使法定职责,真正实现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当前人大工作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工作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地方人大、监察体制、监督权、体制改革、监察法、人大工作、宪法修正案、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有效提升、依法治国、监督效率、监督工作、公职人员、改革工作、法治轨道

D92;D63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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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1009-0932

62-1107/D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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