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9.06.011
辨析民族自治条例可否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都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依照当地民族特点规范了属于法定自治的内容,也照抄照搬了上位法的许多内容,在自治机关组织、监察司法机关构成及职责方面规定了人大、政府、"两院"领导人员及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选举等具体内容.这些照抄照搬的内容固然不是自治条例的创制性规范,这种照抄照搬式的民族地方立法是否妥当也可以另当别论.但是,自治条例又创造性的规定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应当占多数,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对此,自治条例可否这样规定,是否符合民族地方立法权限,是否属于当地民族的特点,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时,有不同的认识并引发了争议,值得探讨辨析.
201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