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9.06.008
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热的冷思考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订之后,我国设区的市即享有了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设立,实为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满足地方立法的需求,有利于实现地方治理的法治化,这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相契合.我国作为单一体制的国家,这种中央立法权逐步下放的路径,反映出我国分权体制改革的决心,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权的细化和选择,其不但是维护地方的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福祉的治理措施,更是地方权力机关优化行政、监督行政的重要现实工具,其也有益于促进社会和公民的发展进步.
201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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