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9.02.004
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之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这一原则性授权规范的执行需要具体的法定监督程序作保障.本文在分析监察权属性和监察委工作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以下称"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的法理基础、实体立法规范要求与具体监督程序,及其与本级党委纪委相关监督的协调衔接机制.
2019-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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