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8.08.004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地方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将推动地方事权制度化,更将有力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一般只对各领域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地方则主要围绕”贯彻实施、配套补充、先行先试、自主创新”的定位与功能开展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处于立法体制中较低位阶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则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提供制度供给.根据唯物史观,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的本质是由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与中央和省级立法相比,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现实基础联系最为紧密,既由当地经济社会情况决定,也直接接受当地实践检验,更为”接地气”也更快”落地”.设区的市实现”立良法促善治”的目标,不仅要从纵向上把握与中央立法及本省地方立法的一致性,还要从横向上把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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