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8.03.011
试论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迈入新时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及时把握国家重大改革的方向和举措,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几年来,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作为本级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然而实践中对这一论断在认识上似未形成共识,在立法引领推动的对象、内涵、方式以及其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存有歧见,因而有其探究的价值和意义.
2016年度上海市立法研究所承接上海市法学会发布的重点课题"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本人的思考和实践完成的
201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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