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8.03.003
浅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的完善
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机制比较
立法批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监督方式[1].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全国22个省和5个自治区相应分别制定和实施与《立法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地方立法条例),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使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更具操作性,其中19个省、自治区又重新修订了地方立法条例(详见表1)[2].
201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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