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8.02.011
论我国立法批准制度的完善
立法监督对于保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制约立法权的行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立法法》等规定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有批准、备案、审查、改变、撤销和裁决等.其中,批准是唯一的事前审查型的立法监督形式.与其他事后型的立法监督形式相比,立法批准制度在防范违反宪法、违反上位法,以及防范不合理、不适当的法律文件的出台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就我国《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目前对于立法批准制度的规定来看还显得较为原则、抽象,缺乏细化的程序性规定,立法批准制度的覆盖面也不尽合理,这些问题应引起学界和立法部门的关注,并在以后的立法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2018-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