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8.02.002
莫让地方制定的法规条例成为摆设
地方立法权,是立法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应当说,近年来,各地立法权的正确行使,为进一步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由于受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特别是地市一级在制定部分法规条例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规条例的立项、论证、评估、调研不够系统、缺乏深度,专业人员和群众参与度不够,致使立法质量不高;法规条例缺乏地方特色,影响力不大,约束力不强,泛立法倾向明显;立法思路不清,过度模仿借鉴上位法、同位法,重复立法现象突出;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权力和利益之争等因素的制约,多头立法问题突出,有些法规条例之间相互冲突;还有个别地方制定的法规条例不专业、不严肃,较为另类,甚至给人一种哗众取宠的感觉.再如一些法规条例立过后,对其不管不问,即使管了问了,也只是蜻蜓点水,敷衍了事,完全失去了地方立法的意义.以上诸多问题的存在,导致有些地方制定的部分法规条例沦为"鸡肋"、成为摆设.地方立法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严肃的规范化工作,必须从多方面考量、研究和入手.
2018-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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