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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7.12.010

地方自治:基于一般地方人大规范的解读

引用
一、我国一般地方行政区域的地方自治权问题 提及我国的地方自治,学界多以"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和"基层群众性自治"为标杆.因此,大家普遍认为我国的地方自治只包括上述三种宪法和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的自治权.而对于我国数量最多的一般行政区域,各省、直辖市,地级市(设区的市),县(区),乡(镇)各级地方是否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权,学界长期保持缄默之势.对于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享有地方自治权的认识不足,致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发挥其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法治化,首先是在宪法的层面上,从顶层制度中廓清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明确一般地方行政区域在宪法规范中是否具有地方自治权.

地方自治权、地方人大、宪法规范、行政区域、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中共中央、依法治国、学界、宪法规定、四中全会、权力划分、高度自治、法律制度、法律文本、直辖市、群众性

K31;DF2

2018-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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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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