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及路径优化 ——兼论"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
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逐渐达成对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共识,但从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看,"四多四少"现象仍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的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行使的少;作出的决定面面俱到、隔靴搔痒的多,抓住重点、切中要害的少;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作出决定的多,落实到位的少[1].一般认为,导致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和"重大事项"法律规定不明确,开启决定权的程序设计不足等.
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路径优化、民生、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原则、抓住重点、政府执行、运行机制、法律规定、党委领导、程序设计、实务界、权重、权力、理论
D62;D6
2017-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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