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7.02.016
地方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研究(下)--以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为例
三、特定问题调查的运行机制(一)组织要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法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参与调查工作的包括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产生,其他人员则为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专家。各地方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规定对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其他人员作出了补充规定,如多地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在提请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参与调查工作[6]。因此,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有关专家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要将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分为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因为两类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身份不同、职责权限也不同,前者才是调查的法定主体,后者只是参与、协助调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制度研究、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组成人员、调查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要素、专家、主任会议、职责权限、运行机制、人大代表、两类人员、调查制度、调查事项、调查过程
D62;D92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课题“人大立法专家论证公开制度研究”〔16zzwm004〕的阶段性成果
2017-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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