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7.02.012
人大具有天然的宪法意义上的立法主导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这些规定首次确立了在立法工作中,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这一命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宪法意义、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五十一条、体制机制、四中全会、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立法法第、组织、协调、命题
D92;DF2
2017-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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