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7.02.010
应该破除所谓主导立法的迷思
在立法问题上,应该破除所谓主导立法的迷思。对此我有三个观点。第一,在立法程序中一般很难辨别谁是主导。总的来说,一部法律的完成,只有分工的不同,而没有谁来主导的问题。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国家法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和分工都有明确界定。政府动议法案,人大审议通过,这是一个常态化的程序。如果一部法规,由人大自己启动立法调研,自己动议修订,最后由人大通过,那么可以说,这是人大主导立法。但是,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立法都是政府动议,人大审议通过的。即使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立法一般也是政府启动,议会审议通过的。在此需要作一个概念上的澄清,所谓立法程序,包括起草、动议、审议、听证、通过等一系列程序,在此过程中,有很多参与主体。人大不是唯一的参与主体,也不是从头到尾“主导”的主体。
主导立法、立法程序、参与主体、政府、世界各国、三个观点、启动、立法问题、立法调研、法律法规、组织法、立法法、国家法、常态化、修订、宪法、会审、概念、法案、地区
D91;K56
2017-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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