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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7.02.005

治理贿选,亟待法律规制--从辽宁拉票贿选案说起

引用
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1]。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依法查处辽宁贿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在各级人大陆续迎来新一轮换届选举之时,如何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坚决打击、有力查处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是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治理贿选、法律规制、辽宁省、人大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被选举权、拉票、组织工作、重大案件、依法治国、选民、选举制度、违法行为、社会主义、从严治党、财物贿赂、不正之风

D62;D03

2017-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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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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