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6.10.012
关于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思考
全国人大依法赋予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极大地调动了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程序立法出台后,实体立法工作逐步陆续展开.笔者从立法工作者的角度,对如何做好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进行探讨.
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权、人员配置、全国人大、机构设置、地方人大、程序立法、工作者、极性
D92;D90
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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