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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6.09.009

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在首都的实践与创新

引用
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法定义务,体现了人大代表的性质和人大工作的本质,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障。1979年,北京市人大依据法律规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时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庭三要求:“市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选民,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1]198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首次规定“市人大代表应当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参加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并特别强调“联系是相互的,仅有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而没有市人大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片面的,不完善的”[2]。次年,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要求“乡、民族乡、镇应当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3]。这些举措促进了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常态化,提高了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和人大制度的认同感。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优越性、首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人民群众、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选举、单位、民族乡、权利和义务、选民、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群众工作、法律规定、法定义务

D62;D6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西方政治代表理论研究及其启示”〔项目编号13CZZ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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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1009-0932

62-1107/D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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