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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6.09.006

秘密还是公开--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研究

引用
2000年3月24日,我国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释字第四九九号解释”,宣告1999年9月5日,台湾地区表决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修正条文“违宪”、无效。其理由之一为:“国民大会”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以无记名投票通过修正“宪法”增修条文,其修正程序抵触了公开透明原则,也违反国民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国民因而不能知悉“国民大会”代表如何行使“修宪”职权,“有不待调查即可发现之明显瑕疵”“已违反修宪条文发生效力之基本规范”,所以“修宪”无效。

秘密、国民大会、修宪、无记名投票、议事规则、修正程序、宪法、透明原则、台湾地区、基本规范、司法院、效力、瑕疵、违宪、民国、解释、法官、调查

TN ;R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研究”〔14ZDC009〕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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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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