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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6.08.006

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的把握

引用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源于中央的赋予,并非固有权力,所以,地方立法权仍然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既有效促进地方治理中的制度供给,又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文化保护、建设和管理、地方立法权、单一制国家、制度供给、立法实践、立法法第、环境保护、国家法制、固有权力、地方治理、上位法、权力源、公权力、不抵触、授权、权限、城乡

D6 ;TU9

2016-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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