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6.08.005
形与实:人大司法人事任免程序的实践考量--以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为视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由其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体现主权在民的政治追求。其中,司法人事任免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重要的权力之一。根据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等规定,人大选出、任命的司法人员构成“两院”的核心、骨干。以法院为例,涉及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囊括国家审判权直接或者间接的所有行使主体。而审判权因其独特的判断价值,裁判者之“德能勤绩廉”显得尤为重要,选举、任免妥当与否将深刻影响审判成效乃至国家法治。
司法、人事任免权、任免程序、实践、改革背景、法官选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政府组织法、国家审判权、根本政治制度、德能勤绩廉、主权在民、政治追求、一府两院、行使主体、宪法、副庭长、深刻影响、人员构成
D92;D62
2016-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