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6.06.002
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科学性——以《G省社会救助条例》为例
地方立法权是在1979年地方组织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的,1982年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一规定.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地方立法机关扩大,全国两百多个设区的地级市新获立法权.地方立法经过了三十多年从无到有的发展,对于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地方立法权、科学性、社会救助、社会稳定、立法机关、经济发展、法的形式、组织法、立法法、地级市、修订、宪法
DF0;F81
201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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