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6.02.010
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立法的探索和创新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这对新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前段时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地方立法方面,勇于突破,大胆创新,为切实履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提供了法治保障。
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立法、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区域、组织法、宪法第、县级、八届三中全会、资源保护、法治保障、健全人、安徽省、制度、政治、政府、修订、文化、卫生、民族
D62;D92
2016-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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