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机制的完善——从立法法的修改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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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5.10.007

试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机制的完善——从立法法的修改说起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特别增强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力度,并对"主动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众所周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监督职能,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备案审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法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违法、四中全会、审查制度、审查范围、全国人大、能力建设、立法性质、监督职能、增强、宪法、维护、律赋、会议、发带

D9 ;D9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宪法实施机制研究:协商民主的视角"[批准号13YJC820012]、2014年广东省"理论粤军"项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研究"[批准号WT1412]阶段性成果

2015-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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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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