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5.05.004
人大信访问题的法律研究
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宪法明确予以保障的一项权利.我国1954年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新中国建设和发展的历程,是公民权利不断充实和保障的过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保障公民权利高度关注,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列一章,写在“总纲”之后,表现出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
信访问题、保障公民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宪法第、控告、人民共和国、权利和义务、建设和发展、基本人权、新中国、总纲、专列、违法、失职、申诉、侵犯、赔偿、历程、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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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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