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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4.10.016

审议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引用
《“审议意见”的立法设计和实践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审文”)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首次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至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相关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必须依法予以回应。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应有的法律效力(详见2014年6月28日《人民代表报》)。对此,笔者却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实践思考、人民代表、立法设计、监督法、专项、报告

D92;D9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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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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