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4.10.013
论立法规划制度的必要性
立法规划一般被认为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职权,在立法政策与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方式、程序与技术,对立法及其进程进行的系统安排与设计[1]。在我国,立法规划作为一项立法惯例,发端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1981年9月,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发布《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明确立法规划的重要性,提出要“加强经济立法的全面规划”;同年,国务院批准制定1982~1986年经济立法规划,开我国立法规划之先河。1988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印发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并于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1991年10月至1993年3月立法规划,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次正式立法规划。从八届起,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在届初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截至目前已经制定6个立法规划。地方人大自1988年以来,也逐渐开始制定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规划制度。立法实践的进步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各方面的发展。然而,立法规划在实施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立法规划的实现率不高不禁令人质疑其存在的必要性;立法规划的提案主体单一,致使部分学者担心立法规划被部门利益“绑架”,沦为某些政府部门攫取权力的工具,从而主张取消立法规划。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主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视角,厘清立法规划的历史发展脉络,探究其产生的背景条件,明晰立法规划本质,以此论证立法规划是否有存在之必要;若有存在的必要,则探讨完善立法规划的可行路径。
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立法、强经济、历史发展脉络、国务院、法律委员会、中国特色、政治建设、政府部门、研究中心、文化建设、提案主体、立法政策、立法实践、立法惯例、立法工作、可行路径、攫取权力、经济建设
D92;D90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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