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再思考
一、引言<br> 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法律的职权[1],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权配置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理应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虚置或实际旁落其法律解释职权,明示作出法律解释的情形十分罕见,大量的法律解释由并非居于主要地位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批评者直言不讳地指出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不当,法律解释领域存在着解释主体泛滥,解释内容逐级延续,解释形式凌乱等比较突出的问题[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权配置、行政机关、现行宪法、司法机关、配置结构、解释主体、解释形式、解释内容、解释法律、地位、批评者、立法法、效力
DF0;DF2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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