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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是对监督法错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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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以监督法没有明确限定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而主张在“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笔者认为,该主张是对监督法进行片面的、错误的解读,是违宪的,必须予以纠正。质询案在“开会期间”“会议期间”提出,这是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宪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就明确规定质询案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提出。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对质询案的程序作出规定,尤其是对“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作出具体规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法等法律,都是现行法律,都没有过时。

闭会、质询案、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会议、现行法律、组织法、现行宪法、国务院、组成人员、具体规定、法律规定、程序、宪法第、代表法、违宪、解读、机关

D92;D03

2013-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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