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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对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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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对同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有权撤销或纠正地方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人大监督流于形式,违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地方人大、对地、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制定、人大监督、违法性、监督权、状态、宪法、同级、法律、撤销

D92;D9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12YJC820006]的阶段性成果

2013-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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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1009-0932

62-1107/D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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