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组织的宪法双元属性及地位之考察
一、引言:“第三部门”的兴发及其宪法问题自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政府与企业这两种领域之外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逐渐发展和繁荣起来,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各种民间或半官方性质的社团组织取得了蓬勃发展,同时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其社团组织在特征、功能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类似组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社会组织是随着社会利益和需求的多元化而产生的,尤其在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和尖锐的领域里比较集中和活跃。公民为了追求和维护一定的目标和利益,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可能无法实现,于是往往通过联合有类似或相同利益公民的方式共同行动以壮大力量,增加解决问题和维护利益的可能性。这些公民组织通常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发挥的作用,日渐成为政府和企业之外名副其实的“第三部门”或“第三领域”,在当前社会各方面发展均日益多元化的时期,它也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实现和满足公民多元化利益需求的方式,对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作用日趋显现。
公共组织、宪法、元属性、地位、政府和企业、多元化、社团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第三部门、政府与企业、发展中国家、维护利益、社会矛盾、社会发展、利益需求、解决问题、共同行动、发达国家、第三领域
TP3;F7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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