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询问探析
近年来,“询问”“专题询问”频见于媒体报刊,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笔者认真审视,试做思考。一、询问之法律依据地方人大常委会询问的直接法律依据为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预算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律依据、常务委员会会议、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政府、预算法、人民法院、规定程序、财政部门、监督法、议案、县级、实践、审视、媒体、决算、答复、报刊
D92;D9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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