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从认同性思维向反思性思维的超越
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常委会的会议审议是中心环节。围绕会议审议,监督法规定了事前准备程序和事后督办程序,如会议审议之前,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会议审议之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等。可以说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思想成果,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思维活动的语言形态。作为思想成果和语言形态的审议意见,集中地体现着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的高度、思维的广度、思考的深度。人大监督工作要真正立足现实、着眼全局、收效长远,审议意见要真正达到成一家之言、成恒久之功,就要在形成审议意见的思想活动中,实现从认同性思维向反思性思维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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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6;D92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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