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3.08.003
“另选他人”制度的法理反思及其折射的民主困境刍议
"另选他人"是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通过这种方式当选的人大代表,被俗称"票箱里跳出来的当选者",近年来在各地代表直选中屡有出现.如北京市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11年11月完成的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有6人以"另选他人"方式当选,占当选代表总数的0.14%[1].这一现象逐渐引起实务界的关注,并引发了一些关于该制度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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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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