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3.07.009
如何看待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提请任命前的“灰色两个月”
一、问题的提出<br>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实践中,笔者发现,在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已经产生,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还未被提请之前的2个月内,地方党委、政府认为上一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在延续,党委、政府召开的“一把手”会议,依然由上一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其会议名单上,依然还是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这些人依然主持着本单位的工作。与此相同的是,各种媒体也照样以“××局长或××主任”进行报道。这似乎已形成惯例,质疑之声从来有之。特别是2013年,一些地方在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并没有在两个月内提请,而是延迟至三个月内,甚至四个月内,才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其问题更加显现。
政府组成、负责人、任命、领导人员、工作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局长、人大常委会、选举、会议、地方党委、组织法、种媒体、一把手、职务、延迟、实践、名单、惯例
D04;R12
2013-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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