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3.07.002
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br> 公共预算是各级政府、公共部门依据法律和制度规定编制,并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成立的以政府财政收支为主的年度财力配置计划。预算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和关键,预算不仅是政府的财务计划,更是一个将人民的意愿和资源转化为政府政策行动、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的强力工具[1]。公共预算的本质是民意在国家财力配置上的体现。所以,公共预算不能由少数决策者说了算,而应当由全体人民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如通过选举议员组成议会并由议会来决定,以实现公共偏好。在我国,预决算编制权属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查批准预算、决算的权力分别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则是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重要职权。
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公共预算、政府政策、预决算、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管理的核心、资源转化、预算管理、议会、全体人民、配置、目标实现、民主程序、决算编制、公共部门、法律法规、法定程序、调整方案
D92;TV5
2013-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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