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1.12.006
如何科学建构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以内务司法工作为例
在我们国家的政权组织体系中,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都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对权力机关上下级的关系作出规定。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起,彭真同志在其一系列论述中,对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多次阐述。
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司法工作、全国人大、科学建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政府组织法
D624.51(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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