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回归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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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0.11.002

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回归监督法

引用
@@ 监督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文简称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1],同时还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2].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回归、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授权、实施办法、省级、具体规定、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法、政府、形式、县级、命令、决议、法律

D62;TP3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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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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