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是人大实施监督的有力方式——对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的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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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0.06.006

询问是人大实施监督的有力方式——对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的研读

引用
@@ 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笔者认为,这一条关于询问的规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座"金矿",极具开采价值.用足用好询问这一监督方式,对于加大人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水平、维护监督权威,作用不可小视.

监督水平、地方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采价值、监督力度、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法、政府、议案、维护、权威、金矿

D26;F27

2010-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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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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