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忽视监督法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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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0.01.001

不应忽视监督法的"时限规定"

引用
@@ 监督法颁布实施已近三年,各地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规定动作",规范监督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贯彻监督法的过程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作为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往往不能够按照监督法的有关时限规定送交工作报告,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除了左催右促,对此也毫无办法,一定程度影响了人大常委会职权有效行使,削弱了监督主体的权威.

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监督主体、一府两院、监督行为、监督对象、规定动作、工作报告、有效行、职权、问题、时限、权威、过程、规范、颁布

D92;D9

2010-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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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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