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制度设计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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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9.05.003

析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制度设计及完善

引用
@@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第一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质询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研究并探讨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权,对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具有一定意义. 一、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制度设计 (一)定位设计 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质询,最早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仿效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实施,其中在第三章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第九款规定,参议院"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监督法、框架、制度设计、中华民国、辛亥革命、质询权、民国临时政府、参议院、人大常委会、资产阶级、制度制定、现代意义、三权分立、临时约法、监督工作、定位设计、孙中山、规范化、法性质、程序化

DF2;D92

2009-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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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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