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07.12.002
专项工作审议的操作重点和审议意见的效力
@@ 一、专项工作审议的操作重点
监督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操作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群众切身利益、改革发展稳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监督法、政府、选择
D6(中国政治)
2008-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