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07.02.012
对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质疑
@@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也做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既突出了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中的法律地位,同时又体现了集中决策的民主基础和对检察委员会职权在某种程度上的制约.
检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察长、民主集中制、重大案件、集中决策、法律地位、制约、条例、基础、程度
D9(法律)
2007-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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