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方性法规中的创制性规定——从上海市规范网络语汇使用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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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6.11.009

试论地方性法规中的创制性规定——从上海市规范网络语汇使用说起

引用
@@ 200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历经3个月,于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办法).上海办法规范和调整了上海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相关活动,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本着对网络语汇"积极引导、适当规范"的态度,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地方性法规、创制性、上海市、语法规范、网络语汇、汉语词汇、国家机关公文、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规范汉字、教科书、通用、态度、活动

D9(法律)

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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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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