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06.06.011
禁止"网络语汇"凸显地方立法六大缺陷
@@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除上海市外,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配套立法中,均未出现对"网络语汇"的禁止性规定,上海市的这一规定,确有"标新立异"之处.由于对目前已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的一些网络词汇的使用进行了限制,该条规定非常引人注目,也招来不少的批评与反对.有人以激烈的言辞指出,这种规定是19世纪的语言"规定主义"、"纯语主义"在中国大都市的"阴魂不散"[1].而笔者则认为,这个条款无非是一个缩影,其背后表现着我国目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缺陷.
网络语汇、地方立法、上海市、国家机关公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语言文字法、语法规范、汉语词汇、人民共和国、规范和标准、新闻报道、网络词汇、通用、数字用法、配套立法、汉语拼音、规范汉字、规定主义、标点符号、自治区
D6(中国政治)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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