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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6.05.007

论迁徙自由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

引用
@@ 一、迁徙自由的内涵和历史沿革 何为迁徙自由?这是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话题.古典自然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律的奠基石,其代表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创立了迁徙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并开创了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时代."[1]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利.广义的迁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者定居的权利;狭义的一般是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关于迁徙自由,国内外学者主要有以下观点:

迁徙自由、自然法学派、自由权利、国家公民、自由旅行、选择职业、现代文明、西方法律、孟德斯鸠、历史沿革、国内、格老秀斯、符合规定、定居、居住地、霍布斯、奠基石、宗教、学者、宪法

D6(中国政治)

200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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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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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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