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二次立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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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6.02.016

地方二次立法之我见

引用
@@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对地方立法权限规定中的第一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一规定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地方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规定.实践中这种立法可以说属于实施性立法或者叫二次立法,也就是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更好地满足地方的需求.那么,地方立法机构在二次立法中如何根据地方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到既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又使所立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没有规定或者不宜解决的实际问题,即实现"不抵触、有特色"的原则.这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也是当前地方立法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地方立法、行政法规、中央立法、行政区域、立法机构、法律、立法权限、具体规定、法的形式、实施性、上位法、立法法、根据地、不抵触、宪法、特色、实践、对地

D9(法律)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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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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